有人说我住在一楼,平时我很少用电梯,我交了电梯费,是不是就亏大了?那么,住在一楼的用户到底要不要交电梯费呢?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因此,业主对于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典》273条的规定,业主对于电梯享有共同管理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够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性义务。
住在一楼的业主,不能因为放弃使用电梯而不履行缴纳电梯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