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拆迁时,约定开发商以货币补偿方式赔偿,然后在用货币赔偿的钱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价格系案货币补偿的总金额除以购房面积得出,因此,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格,拆迁协议还约定交房期限,违约金计算方法、办理产权的税费负担等问题。后房屋无法在约定期限交付,且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在拆迁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后签订(因预售许可证未取得,一直拖着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又另外约定了交房日期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请问关于拆迁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一致的约定,效力如何认定?
若后合同已经签订,且开发商也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就只能按照后合同赔偿了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