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裁判,这一原则到底有什么意义?

难道是去期待当事人自己都忘记自己的这项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体现的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法院的权利.因此,应当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而不是由法院来选择.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了,那依法审案就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了.
当然,联系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应当受理,但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确实超过时效且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可见法院虽然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时效制度下是无所作为的.法院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不审理时效已过的案件,以节约司法资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7
万里长屠的理解有偏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是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只是债务人的一项抗辩权利,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这项权利时,相当于当事人主动放弃这项权利,法院是无权将这项权利强加于诉讼当事人。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决者,要不偏不倚,如果法院过于主动,则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向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11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的一个制度。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产生一个抗辩权,也称胜诉权。即当时效经过时,对方可以进行抗辩。但法院是可以受理时效经过的案件的。只有当对方援引诉讼时效经过来抗辩时,法院得依职权查明是否存在这一事实。如果确实如此,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后又以时效经过提起诉讼,请求返回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3个回答  2009-05-11
在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官只是居中裁判者,如果当事人都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官是不能提示的,否则便是有倾向性了,就不是公正仲裁了。
第4个回答  2009-05-17
如果对方没有引为抗辩
法院不能主动以此判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