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体现的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法院的权利.因此,应当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而不是由法院来选择.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了,那依法审案就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了.
当然,联系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应当受理,但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确实超过时效且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可见法院虽然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时效制度下是无所作为的.法院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不审理时效已过的案件,以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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