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校外小摊小贩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9-05-11
北京市城管队伍从即日起将开展为期1年的执法队伍大整顿活动,市民发现城管随意罚款等九大违纪行为时,可直接拨打96310进行举报。此外,市城管执法局将加强与市区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严肃查处内部违规违纪案件。(《京华时报》11月26日)。

“城管执法规范化”不仅与一般市民关系重大,更与小摊小贩们休戚相关。城管与小摊小贩之间“猫捉老鼠”的情形每天都会在街头出现。大力整顿城管队伍成为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要让小摊小贩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凭借劳动谋生的公民,小摊小贩也有着私人财产不被肆意侵犯的权利。在我所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个在街头卖爆米花的乡下老汉。他的爆米花很香很甜,我很远就能闻到散发在空气中的诱人味道。那天晚上路过的时候,我买了一袋。我问他:“为什么你白天不出来卖呢?很多人都喜欢吃。”他说:“白天有城管,晚上没有。有一次,城管把我的三轮车没收了,我交给他们300元钱后才要回来。”我又问:“他们有没有向你出示执法证件?有没有开正规的罚款单?”他说:“啥都没有,连一张罚款单也没给我。我们是没见过世面的乡下人,谁懂这个啊?他们只要不把三轮车没收了就行。”

的确,一个农民从闭塞的农村来到大城市,他们有太多不知道的东西。他们不了解作为社会公器的法律,不知道城管执法还需要执法证件,还需要执法主体符合规范,以为只要穿着城管制服的人都能管理他,“冒牌”城管也能耀武扬威;他不一定知道城管罚款还需要执行“罚缴分离”的制度,以为只要是城管就有权收取罚款;他也不一定知道一些城管“吃拿卡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一连串的疑问道出一个事实:不但需要让城管学会如何“文明执法”,也要让小摊小贩学会如何“依法维权”。

任何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只有实现“双向互动”才能收到成效。既然能够开展“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完全可以开办“小摊小贩法律学习班”,让小摊小贩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抵制“乱罚款”,抵制“吃拿卡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向实处。否则,当一些城管面对所谓“无知”的小摊小贩时,又会频频出现“暴力执法”现象;一旦小摊小贩的情绪失控,又会以“暴力”作为回应,后果不堪设想。

□颜丙文(北京编辑)

2、为了城管执法,崔英杰非死不可?

中国保险报 2007年2月7日

□颜丙文

近日《南方周末》报道,小贩崔英杰杀死北京海淀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案即将宣判。刑法学者认为崔为谋生受到处罚,激愤之下才杀人,适用死刑将不合适;舆论反思的则是十年之久的城管执法是否有法可依;而一位城管干部表示崔英杰必须死,否则城管怎么执法?从某些城管的一贯作风来看,该城管干部之语恐怕不是出于一时口误。

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此外,任何法外因素都不应当动摇法治的根基。我国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任何机构与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崔英杰之罪是否当死,应由现行法律裁量,而决不应当为了便于城管执法,就要判决小贩崔英杰死罪。何况在“城管执法”本身的合法性也存在质疑的时候,更加没有理由一定要置小贩崔英杰于死地。

人的生存永远是第一位的,而不是所谓的“市容市貌”;可以说,善待小摊小贩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可是,我们的市政管理者却将小摊小贩视为最大的麻烦,总是想着如何将其驱逐干净。

长期客居中国内地某大城市的Jakob先生回忆,起先,他最钟情的是路边摊贩的“大排档”,一顿汤、饭、菜俱全的晚餐不过七八元钱。后来,市政管理者为了整治市容市貌,将路边摊贩的“大排档”全部清理。他对此大为不解,觉得食摊被整顿走与市容市貌扯到一起有些滑稽。西方城市的街头食摊都是当地著名一景,不仅方便了市民,体现了该城市的人情味,还吸引了外来游客观光品尝当地风味。为何中国的市政管理者却反其道而行之?

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死于小贩崔英杰之手,首先是一起由于市政管理措施不当引发的社会悲剧,所以,小贩崔英杰是否当死不是惟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禁止小摊小贩的城管制度是否合法或合理才是最根本的问题。

小摊小贩问题也决非今日有之,是堵是疏,历史自有公论。据上海《黄浦区志》记载,1946年下半年,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造成农村破产,工厂倒闭,失业人数增多,成千上万的人只能在街头设摊,以获得一些微薄收入养家糊口,当时全市摊贩已达10万余人。1946年,国民党上海市政府以设摊“有碍市容”、“妨碍交通”为由,于7月下令只准在指定地点设摊。8月2日又下令在黄浦老闸两区于8、9、10三个月内取缔所有摊贩。8月,警察开始拘捕摊贩,并没收货物,两区上万摊贩及其家属的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摊贩们为了争取生存便起来反抗。由于摊贩坚持斗争和广大人民的支持,市政府和市参议会不得不收回取缔摊贩的成命,释放被捕的摊贩,发还没收的货物。毛泽东曾经高度赞扬此次群众抗暴斗争,连一些外国报刊也认为这次事件“应由政府负主要责任”。

台湾“二二八事件”也肇始于街头摊贩血案。1947年2月27日,台北市查缉员查获一位四十岁寡妇林江迈的私烟,遂将其全部公私烟及现金悉数没收。林江迈尚有一儿一女,全依靠烟摊艰难度日,她苦苦哀求说:“如果全部没收的话我就没饭吃了,至少把钱和专卖局制造的香烟还给我吧……”但查缉员不予理会,当时围观民众很多,纷纷加入求情行列,林江迈情急,抱住查缉员不放,却遭查缉员以枪管打破头而鲜血直流。愤怒的围观群众与查缉员发生冲突,有无辜市民被当场打死,其状甚惨。其后,矛盾冲突逐步加剧,终于酿成大规模的群众起义。

历史教训不容忘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尊重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与保护小摊小贩的利益。

小贩崔英杰一案,难道市政管理者不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吗?

3、北京,应让路边摆摊名正言顺

中国保险报 2007年3月12日

颜丙文

据3月9日新华网报道,在上海、重庆等地对路边摊点部分解禁后,许多人都在观望北京会不会效仿,参会的代表委员们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此,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研究商贩摆摊设点的问题。

去年北京曾经发生过一起令人痛惜的案件,故事的主角是一个城管副队长与一个小摊贩。当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商贩摆摊设点问题的时候,他们不可能不对此重大事件进行反思。如今,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却急切希望纠正公众看待问题存在的偏差,他们认为北京的路边摊点一直都是放开的,似乎让建议开放部分路边摊点的人大代表处于无的放矢的境地。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在丰台区的部分地区目前就有很多地方允许摊贩早、晚利用停车场进行经营;大兴区每年的西瓜节期间,瓜农们就是在路边摆摊进行展示和销售的;去年冬天,海淀区就在冬季大白菜销售旺季的时候将商贩请进了社区。这些事情的确也是实际情况。譬如,笔者所住的小区门口有涮锅的、烤羊肉串的、卖水果的,也有直接在地上摆蔬菜或衣服卖的。

但是,为何城管与摊贩之间“猫和老鼠”的游戏又总是没完没了呢?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又总是不绝于耳呢?笔者以为,问题就出在具体的执法环节上。虽然路边摆摊为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又没有完全禁止。也就是说,在具体执行的时候,有些市区禁止,有些市区不禁止;有些街区,可能今天禁止,明天就不禁止;对于同一个摊贩,可能被这个城管遇到了就会被罚款或没收财物,而另一个城管可能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其一条生路。

有一个卖羊肉和牛肉的流动摊贩经常来笔者所在的小区,他告诉笔者,他来北京三年了,但从没有城管来罚他的款。笔者问他为什么会这样?他说:“估计是他们看见我年龄大,是个老同志了,不想再罚款了。有一次,我把200元罚款递给城管,城管一摆手,说:‘算了,你快走吧。’”笔者不禁感慨万分,人心果然都是肉长的,人人都有恻隐之心啊。

但不论如何,北京的“没有完全禁止”属于禁令下的执行开明,而不是没有禁令。在此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是,一方面“猫和老鼠”的游戏还在继续;另一方面,也会偶尔出现城管与摊贩和睦相处的大好局面。所以,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解除禁令,至少是解除部分禁令,让路边摊贩名正言顺起来,让他们不再有所顾忌,也不要再让城管执法因人而异。

参考资料:http://blog.ce.cn/html/23/101123-8576.html

第2个回答  2009-05-09
必须摆在一百米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不管是否在校外,还是社会上,流动小摊小贩都属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整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