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公司打款的过程中,由于总经理和会计的要求,将款项打给了总经理和会计的个人账户。

但是现在公司的法人代表将打款的人给告了,说钱款没有结清。而且法人代表在法庭上否认了给总经理和会计的打款是公司行为,是给公司打的款,属于他们个人的行为,而且他们已经离开了公司。那么总经理和会计的行为属于诈骗吗?法人代表在法庭上的话可以作为证据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吗?(目前已经找不到总经理和跨级了)

双方都有过错:
1、付款单位明知是公款,不应打入个人账户,因此造成的损失,与受款单位无关;对于付款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收款单位总经理和会计授意付款单位将款打入个人账户,则付款单位有起诉收款单位总经理和会计个人的权力,至于是否以诈骗罪起诉,则是法院的事。
2、作为收款单位,可以考虑收款出具的单据,如果是正式的单位收款收据,那么收款单位可以贪污的行为起诉实际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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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5
如果您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的话,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罪,如果有情节表明他们是暂时挪用,日后打算归还属于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有公司打算日后归还就是挪用公款罪,否则就是贪污罪。任何一罪他俩都是共犯,法人代表在法庭上的话都属于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不如政务强,拿一些会计账簿或者银行记录更有说服力。报案是随时可以的。
法人起诉打款人其实是为了追究那笔款项的责任人,但是打款人不是行为的主使人,具体判决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具有相关规定(一般肯定都有),但是作为打款人的辩方律师应该强调打款人不是该行为的受益人而只是执行人,完全没有利益的好处,主要责任应该是总经理和会计,并可以反诉总经理和会计。
希望对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