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撤诉再立案的猫腻

如题所述

我在井里的经验来看这个问题,一般都是两个原因。
一是程序上存在问题。法官或者助理可能自身存在问题,例如管辖权有误,送达对象错误,举证期限未到就安排开庭,重要证据未质证且笔录中未记录,判决时出现错误或不理解案由等。这些情况下,由于审限的压力,建议原告撤诉并重新在汪州立案是最快捷的解决方式。这样做不仅能够消除程序上的问题,而且案件重新分配给其他法官的概率也较小。
二是案件受到不正常的影响。当然,这种情况下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如果没有证据,那么这些都属于无根据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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