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劳动仲裁的问题 公司名称已变更,劳动仲裁还有胜算吗?

1、公司名称已变更,法人从老婆换成老公的名字。
2、原公司名称正在办理注销,但工商局还能查出原公司的名字。
请问:
1、这样的案子申请仲裁有胜算吗?
2、把工商局打印的公司变更前的信息交到仲裁委员会有效吗?
3、如果原名称办理注销已成功,仲裁还会接收吗?

我走后公司就换了名称了,法人也从老婆换成老公的名字了,我只有公司名称变更前的证据,这样能行吗?

这样的我代理过,没有任何影响。只不过你还要打印一份公司百年更厚的工商登记记录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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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2
【吊销 解散 撤销 企业 主体】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法人 分立 合并 变更主体】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1-04-1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你提出仲裁申请的对象既可以是原公司,也可以是变更后的新公司。且如果原公司现在还未注销,应以原公司为劳动仲裁的被诉人。
第3个回答  2011-04-13
没有问题,抓紧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