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学校举行一个活动,模拟法庭,以下就是案例。由于材料陈旧,按现在的法律条款也许判决会跟当年不同。超市方的辩护律师现在该如何辩护呢?
案例如下
1998年12月3日9时许,南京姑娘王某在上海市曲阳路家乐福超市购物后,经过大厅突感右腿一阵剧痛,即低头察看,见裤子已被划破,鲜血涌出。原来顾客陈某选购一把飞龙牌家用方头菜刀至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用超市塑料袋将裸刀包裹一下,并与其他商品一同混放入另一塑料袋中交给陈某,后陈某因去开发票,便将装有菜刀的塑料袋交给刘某,当刘某行至大厅时,王某从其身后经过,碰到刘某所拎的塑料袋,袋内菜刀将王某右大腿划伤。经验伤,伤口长5公分,深1.5公分,缝合5针。
王某就裸刀伤人赔偿一事,与相关当事人协商未果,于1999年5月2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陈某、刘某、家乐福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7765.60元;补偿精神损失4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审理中,三名被告分别作如下答辩。
陈某:裸刀非己携带,本人不是行为人;原告自己行走不慎;未完善刀具包装出售裸刀责任在超市。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刘某:裸刀非己购买,不是菜刀所有人;原告自己行走不慎。故也不同意承担责任。
超市:包装盒放在货架下,陈某因疏忽未拿包装盒,有过失;刀出收银台,所有权转移,保管责任也转移,超市已无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判决�
1999年9月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被告陈某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228.44元。
被告家乐福超市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1827.52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228.44元。
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被告在销售、购物、携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致使过错行为偶然竞合,导致侵权后果发生。
首先,作为商家超市,在销售危险产品时,因拆除产品包装袋未以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使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因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而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王某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辩称,收银结束,刀具所有权转移,保管义务亦随之转移,故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难以成立。刀具所有权转移,保管义务转移的说法并无不妥,但是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是销售产品时的过错,造成侵权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销售裸刀行为。刀具所有权人的赔偿责任,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并不能排除销售行为的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刀具的所有人陈某和作为受托保管人刘某,因其未对裸刀在公共场合下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防范措施,是造成王某遭受侵权损害的原因之一,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是因其过错责任相对于超市较轻,因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较轻。
第三,法院判令超市承担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法律精神。一是对原告的人格权的尊重;二是依据被告超市的过错程度;三是促使超市采取安全措施,履行注意义务,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给商家以警示。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超市购物受伤
顾客能索赔吗
因为是个活动,只要找的材料符合 要求,粘贴即可。。。。
参考资料:http://ribao.qingdaonews.com/html/2007-10/23/content_1073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