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超市购物受伤索赔的案例 分析 问 作为超市方的辩护律师改怎么为超市辩护!

我们学校举行一个活动,模拟法庭,以下就是案例。由于材料陈旧,按现在的法律条款也许判决会跟当年不同。超市方的辩护律师现在该如何辩护呢?
案例如下
1998年12月3日9时许,南京姑娘王某在上海市曲阳路家乐福超市购物后,经过大厅突感右腿一阵剧痛,即低头察看,见裤子已被划破,鲜血涌出。原来顾客陈某选购一把飞龙牌家用方头菜刀至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用超市塑料袋将裸刀包裹一下,并与其他商品一同混放入另一塑料袋中交给陈某,后陈某因去开发票,便将装有菜刀的塑料袋交给刘某,当刘某行至大厅时,王某从其身后经过,碰到刘某所拎的塑料袋,袋内菜刀将王某右大腿划伤。经验伤,伤口长5公分,深1.5公分,缝合5针。

王某就裸刀伤人赔偿一事,与相关当事人协商未果,于1999年5月2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陈某、刘某、家乐福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7765.60元;补偿精神损失4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审理中,三名被告分别作如下答辩。

陈某:裸刀非己携带,本人不是行为人;原告自己行走不慎;未完善刀具包装出售裸刀责任在超市。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刘某:裸刀非己购买,不是菜刀所有人;原告自己行走不慎。故也不同意承担责任。

超市:包装盒放在货架下,陈某因疏忽未拿包装盒,有过失;刀出收银台,所有权转移,保管责任也转移,超市已无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判决�

1999年9月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被告陈某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228.44元。

被告家乐福超市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1827.52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228.44元。

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被告在销售、购物、携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致使过错行为偶然竞合,导致侵权后果发生。

首先,作为商家超市,在销售危险产品时,因拆除产品包装袋未以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使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因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而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王某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辩称,收银结束,刀具所有权转移,保管义务亦随之转移,故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难以成立。刀具所有权转移,保管义务转移的说法并无不妥,但是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是销售产品时的过错,造成侵权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销售裸刀行为。刀具所有权人的赔偿责任,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并不能排除销售行为的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刀具的所有人陈某和作为受托保管人刘某,因其未对裸刀在公共场合下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防范措施,是造成王某遭受侵权损害的原因之一,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是因其过错责任相对于超市较轻,因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较轻。

第三,法院判令超市承担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法律精神。一是对原告的人格权的尊重;二是依据被告超市的过错程度;三是促使超市采取安全措施,履行注意义务,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给商家以警示。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超市购物受伤
顾客能索赔吗
因为是个活动,只要找的材料符合 要求,粘贴即可。。。。

  超市购物受伤
  顾客能索赔吗

  案件回顾:今年4月,53岁的王女士在一家超市采购时,被一根未清理的货物包装绳绊倒,胳膊摔伤。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肱骨头撕脱骨折,左腿膝盖软组织挫伤。王女士住院一个多月,超市为此支出各项费用4700余元。在王女士伤势未彻底好转时,超市负责人表示拒绝继续为其承担治疗费用。此后,王女士自行支付了3700余元的治疗费用。随后,王女士将这家超市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6.1万余元。

  超市方认为,王女士在其经营的超市内摔倒受伤,并非公司的主动侵权行为造成。王女士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对其自身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对其摔倒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因超市管理不善,王女士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超市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购物过程中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之必要义务,其对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规点评: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该案中,经营者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发生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法院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具有法律依据的。赔偿的标准和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而且,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按照规定的标准判定。

  最后,应着重提示的是,诉讼请求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因此受害者应注意通过合法方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发生事故后报案、保存好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票据。 本报记者

参考资料:http://ribao.qingdaonews.com/html/2007-10/23/content_1073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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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2
顾客陈某和刘某对于此事是存在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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