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已无力承担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法律上我国政府有义务吗?有什么作为吗?

哥哥从95年患精神病至今已12个年头,作为第一监护人我父母及我家庭因医治哥哥已经相当心力交瘁,一贫如洗.想尽办法,应尽的义务已经尽了,但依然没有什么效果,上个月精神病又复发了.我及家庭已经没有能力了,到了彻底放肆的时候了.现在想到了向政府求救.我知道别的国家政府都有对精神病患者的措施,而我国好像这方面还是空白,难道社会主义国家对老百姓生病可以不闻不问吗?精神病方面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义务?有没有收容所?如何处理?
行政求助为每月的几十块钱的镇定剂钱,与每次近万元的住院费,根本就是无济于事,而我们全家也不能因为哥哥一个人生病,而拖跨全家.实在是已经走投无路.医院没办法,国家也没办法,我们农民家庭更加没办法了,作为弟弟我已经决定不管了,或许最后只能任由他对家庭,对社会构成危害了.国家到底有没有精神病人的收容所呢?我想最残忍的,也是最好的办法是哥哥被收容机构收容了.

一、法律上我国政府有义务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二、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三、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 

对2008年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

扩展资料

目前对精神病的起因众说纷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 精神刺激:人的心理与社会因素密切相关,个人与社会环境不相适应,就产生了精神刺激,精神刺激导致大脑功能紊乱,出现精神障碍。

不管是令人愉快的良性刺激,还是使人痛苦的恶性刺激,超过一定的限度都会对人的心理造成影响。但一般认为,引起人们的损失感、威胁感和不安全感的非良性刺激,容易致病。

(2) 个性素质:在同样的环境中,承受同样的精神刺激,那些心理素质差、对精神刺激耐受力低的人易发病。通常情况下,性格内向、心胸狭窄、过分自尊的人,不与人交往、孤僻懒散的人受挫折后容易出现精神异常。

(3) 遗传因素:精神病中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家族中精神病的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人群,而且血缘关系愈近,发病机会愈高。此外,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性精神障碍的遗传性在发病因素中也占相当的比重。

(4) 躯体因素: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内分泌、代谢及营养障碍等均可导致精神障碍,但这类疾病随着躯体疾病的好转而缓解。

脑萎缩属于不可逆性疾病,由此引起的精神障碍也不易缓解。但应注意,精神障碍伴有的躯体因素,并不完全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有些是由躯体因素直接引起的,有些则是以躯体因素只作为一种诱因而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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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你好我是一名精神科医生,你的问题很直接也很实际,你说的是几乎每一个病患家庭的共同心声,首先精神疾病的特点就是是一种长期性疾病,它容易反复发作,目前全世界对该疾病的研究尚处初级阶段,包括美国的专家都在研究其发病机理和病因,就是因为病因多元化:遗传、生活环境、个体差异......等才导致无法有针对性的药物和治疗手段直接作用病因。我们现在的治疗手段都是以药物为主,只能是控制症状,这就如同不能釜底抽薪,只能被动控制不能主动出击。服药是长期的也是艰巨的,任何一项简单的事情如果坚持下去就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几乎所有的病患都是因为不能严格按照医嘱服药而复发,无论你们认为他看起来是否正常都要坚持服药或者按医生的命令形式,这里用命令这个词绝对不过分,如果你当军令实行了那么患者应该说至少有了一半的希望。
  对于国家政府方面要看财力而定,有了相关财力才能履行有政策实行,国外都是发达国家相对较好,落后国家正常人吃饭都成问题怎么可能考虑病人那么细致的问题,因为说我们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了,但是重视程度具体倒每个患者身上多少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最后忠告也是重点之重:自己辛苦点,把关每次服药环节,多主动与医生汇报情况,凡是都要靠自己,这个就是目前社会写照,不要气馁,坚持就是胜利,坚持就是伟大!祝你哥哥病情稳定,全家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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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精神病人家里还有人的,由监护人承担医疗费用,如果没有的话,一般由政府承担相应费用。
  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鉴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第3个回答  2007-04-26
行政救济
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救济金或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