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美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如题所述

李某与通过某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通过后,成为该公司外卖骑手。日常工作服与餐箱均有该公司提供,上面印有“美团专送”字样。并且该公司还给李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某晚,李某驾驶电动车配送外卖的过程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的李某认为自己受的是“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赔偿。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作出确认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提交的其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可以证明该公司与平台公司就外卖配送业务达成协议,有该公司使用平台外卖品牌,而李某在该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该公司也为李某缴纳了雇主责任保险。其次,李某也提供了相关的考勤记录和派单管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
因此,可以确认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李某理应按工伤处理。
外卖行业是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随着外卖员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成为主要难点。快递员往往通过网络APP接单,统计工作信息及结算报酬,对于用工主体和用工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物流公司为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合作方,为该外卖平台商户提供物流服务,并招用小张为外卖员。小张与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为劳动关系。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本案中,小张受伤的情形已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既未就此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故《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物流公司未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向小张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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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21
首先要看李某是众包还是驻店,如果是众包,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是驻店,并有微信工作记录,属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