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申请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
二、提交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部门会审
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会审。
会审内容(依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鲁牧畜字〔2021〕1号)、《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一)规划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畜牧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畜牧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建设方案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设施农业项目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是否超标准;农业部门、畜牧部门负责审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三)其他材料审查:农业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四、出具备案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证明(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五、公示
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汇交备案信息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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