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基本准则的特点

如题所述

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具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国际政治基本准则对于一切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就是说,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是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一切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在从事国际政治活动时都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

(2)共识性。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是建立在大多数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普遍共识基础上的。一方面,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是在大多数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形成的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少数国家的认识和主张,不能成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只有得到大多数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认可和同意,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才能发生效力。

(3)应然性。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是国际政治诸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规范,因此,它们是国际政治生活的价值主张。这种价值主张,集中体现着特定时期国际政治生活的价值取向,支配着国际政治的具体规范,并且是国际政治的基本是非标准。

(4)约束性。国际政治基本准则对于国际准则行为主体具有相当的约束力,这种约束既体现为道德性约束,即通过国际政治的道德主张和道德评价机制对于其行为主体形成的约束,又体现为实际性约束,即通过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政治调节机制对于国际政治主体的逾距行为进行的实际限制和惩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际政治缺乏统一的强制性权威,因此,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只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而不具有强制力。

国际政治基本准则是国际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且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近代以来,国家和其他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在这种交往过程中,国家和其他诸行为主体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为了限制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使国际政治生活从无序向有序发展,国家和其他诸行为主体之间逐步发展和形成了一整套的行为界限和原则,这其中,得到国际政治大多数行为主体认可和同意的行为界限和原则,即成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随着国际政治的不断发展,这些基本准则在内容、作用范围、作用效力等方面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形成了国际政治不同发展历史时期具有的不同基本准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的基本力量及其相互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国际政治的基本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和确立了系统完整的新的国际政治基本准则。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国际文件以及各国在对外交往中的普遍共识,当代国际政治的基本准则主要是:各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和平共处。

各国主权平等,是对于国际政治基础和前提的规定。这一原则首先确认各国主权的完整独立。这就是说,确认各国都拥有完整独立的主权,具体而言,即确认各国的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领土完整。所谓政治独立,即各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社会和政治制度、政府形式,制定和实施法律和政策,进行对外活动;所谓经济自主,即自主决定经济政策,开发经济资源,发展经济,不受他人经济控制,排斥另U国或他人的经济特权;所谓领土完整,即一国领土不容分割,国家对于其领土拥有完整的管辖权,包括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事务和人拥有完整的管辖权。主权平等原则也确认各国主权之间的平等性。这就是说,一切国家,无论种族、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其主权一律平等。具体而言,就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政治成员的国际人格的平等;各国所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同时,主z权平等原则还确认各国应该互相尊重主权。这就是说,在国际政治生活和各国的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而不得采取任何贬低、歧视、排斥别国主权的态度和行为。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对于国际政治矛盾、纠纷和争执解决方式的主张。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由于各行为主体利益、文化背景、认识程度和水平的差异,不同行为主体在处理相互关系和世界事务过程中发生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一规定正是针对国际政治诸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状况做出的。它的核心要点主要在于,要求在国际政治中发生矛盾、纠纷和争执的各行为主体,只能以和平的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选择,而反对诉诸战争、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手段。同时,它要求,国际政治诸行为主体之间的一切矛盾、纠纷和争执,无论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其性质、程度、规模和范围如何,都应该以和平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一切武力或者武力威胁的解决方式,都是不正当的。

互不干涉内政,是对于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相互关系中行为范围的限定。这一原则首先表明,国际政治诸行为主体的内政与对外关系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所谓内政,即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具体地说,它包括确定社会和政治制度,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和政策,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处理国内各方面的事务等等。对于这些事务,国家拥有最高决定权和处置权,因此,它们是一国权力的专属领域,而不属国际政治和国家之间关系的范围。这一原则同时表明,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者国际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以任何方式干涉一国的内政。“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

互不侵犯是对于国际政治行为主体行为方式的限定,它是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的相对应的规定。这一原则规定,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发动侵略战争,这就是说,任何国家都不得以武力:武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其他国家。关于国际政治中的侵略行为,1974年12月14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公约》以明确的条款进行阐述,按照这一文件,所谓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或者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去反对另一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这些行为既包括直接的武力侵犯和武力威胁,也包括对于别国进行的颠覆、渗透和战争宣传。

和平共处是对于正常状态下国家之间关系的倡导,它是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规定,无论不同的国家在社会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和种族以及国家利益方面相同与否,在国际交往中,都应该在尊重国际法和其他国际政治准则的基础上,彼此尊重,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并且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因此,它反对一切非和平和非合作方式,不主张以社会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或者文化历史、民族等方面因素作为选择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方式的依据。

参考资料:http://www.scutde.net/t11courses/1101-efcdc7cfbc/page/c130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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