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的主动变更与撤回)

如题所述

当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计划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行政机关应书面通知被许可人,明确说明变更或撤回的理由,并确保告知他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希望表达意见,行政机关需充分听取,并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还会组织听证会,以确保公正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导致被许可人遭受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补偿。这一举措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办理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于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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