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者的股东,其享有以下四点权利:

(1)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记名股票更换名义权,由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权等)是股东为其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东会决议撤销提议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权,董事、监事解任请求权等。

(2)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是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反之为非固有权。

(3)一般权与特别权,只限于公司股东皆有的权利称为一般权;专属于公司股东中个别人权利为特别权,如发起人的特别权、优先股东的优先权等。

(4)单独股东与少数股东权,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称为单独股东权;如自益权等,必须有股份总数3%或5%以上股东相结合方能行使的权利称为少数股东权,如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董事、监事解任请求权等。

股份公司股东的义务,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指出资义务,出资义务可分为现金出资与财产出资两种。

财产出资,一般除发行新股之外,仅限于发起人可以用财产出资。

财产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

(1)在发起建立的情况卞,发起人可以用公司事业所需的财产出资;发行新股时,由原股东认购或由特定协议认购而不公开发行者,可以用公司事业所需的财产出资。

(2)以财产出资的发起人,一般应在股款缴纳同时将财产交给公司,也可在公司成立之后财产经过登记再交。

(3)公司对发起人出资的财产要就其种类、数量、价格与公司核定的股数进行检查,如有虚假高估者,经主管机关检查后,应裁减其股数或责令补足。

现金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

(1)公司不论是发起建立还是募集建立,或是发行新股,股东应一次缴纳全部股款,不许分次缴纳,股款须以现金缴纳,不得以对公司的债权来抵消应缴股款。

(2)出资履行期确定之后,若发生认股人拖延缴款的情况,发起人可对这部分认股人采或强制执行的办法,也可宜布认股人失去部分股东权利。

(3)公开招股和发行新股时,公司应决定代收股款的银行或邮局名称和地址,公司不能自己收款,防止在股款未收足的情况下宣称股款已收足,以便提早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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