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材公司由于资金紧缺拖欠员工工资,销售主管B因此辞职。A公司经理答应事后会将工资补足。其中,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C的朋友需要一批建材,可是又认为C的公司的价格太高,需要其他的货源。C就联系到B,希望能帮忙解决问题,于是B就找到了朋友帮忙提供给C的朋友一批材料,并有A公司的安装工安装,安装工可能是由C安排的,(其中,C将货款打给B,再由B将货款交给B的朋友) 然后等B已离开公司后,C将事情告诉公司经理并将所有责任推卸给B,公司经理予以起诉B,认为B的是飞单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
问题:B的行为否构成劳动法中的营私舞弊的行为,A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付拖欠B的工资
(B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个人行为 和公司无关;C已将责任推卸给B,B又如何举证)
事情发生时B在公司任职 并且c利用公司的资源也就是公司的安装工去安装的 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呢? 有没有具体的法条
参考资料:《劳动法》《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