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产指定赠予我一个人,那么我与妻子离婚时,这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题所述

明确将房产赠与男方的,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好有赠与合同或者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只赠与男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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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3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亲将房产指定赠予你一个人,那么你与你妻子离婚时,这个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个人财产。
纵横法律网 张奕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06-13
你所谓的指定是否立有协议或公证,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父亲是指定赠与你一人,则属于你个人财产
纵横法律网 赵欣律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1、这个指定赠与一人,要看是什么情况,如果兄弟姐妹较多,指定赠与你一个,并没有说只属于你个人财产,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这个指定赠与你一个人,专门针对你妻子的,那么属于你个人财产。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这一般需要书面赠与协议,并且要去公证部门公证。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6-12
若赠与之前,还没有结婚,那房产就是你的。若已经结婚那就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