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专业人士解答保险案例分析 答案好的到时候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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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是知识点结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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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是几个案例 求高人解答
1、L省某县K村村民王嘉辉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王嘉辉家里,也归他使用和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王嘉辉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王嘉辉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王嘉辉发现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获悉后,立即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25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车为谁所有,被谁租用,由谁投保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2、1997年11月6日,A 省某市居民陈建刚在M 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被保险人陈建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的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弟弟陈建明。但是,陈建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陈建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虽经邻居劝开,但遭到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到了晚上,白柔还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她趁陈建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陈建刚系其妻子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合同的受益人之一,陈建明向M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然而,M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陈建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陈建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2003年3月,陈建明将M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一审判决M保险公司败诉,判令后者应承担向受益人陈建明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M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部诉讼费由一审原告承担。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议论。

1,问题关键点,首先,王是每月把车子“借”给灯具厂,还是以收取“经济回报”为目的,
才给灯具厂使用的。但是题目已经明确说明,王是冲着由村委会为其购买保险为目的,
才把车子按照灯具厂的要求,每月借给灯具厂使用。已经构成租赁形式。车辆用途性质
发生改变。(私家车变为租赁车)而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问题关键,首先,陈所购保险险种是否包含有身故赔偿条款。其次,填写受益人时,一定
要求填写受益顺序于受益比例。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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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2
1财产险不熟悉在此不作解答。
2,本人看法,受益人白柔故意杀死被保险人,其受益权丧失,这一点应该是无可争议的。另一受益人陈建明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他提出的索赔要求应该被支持。只是不明白二审撤销原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人认为陈建明应该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1-06-12
1案件不成立 村办的灯具厂拥有组织机构代码,王嘉辉拥的福特车属于个人用车,企业无法以企业名义购买保险,只能以王嘉辉或个人(村办的灯具厂某负责人)名义购买保险。不管谁使用汽车,保险保障标的为汽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案件深度分析:灯具厂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费低的“年轻”保险公司,信用无保障)
2案件应赔付!被保险人非自杀应当赔付。
第3个回答  2011-06-12
1、首先得看这个福特车是不是买了车辆盗抢险,还有必须经公安机关确定找不回这辆福特车。2、保险公司一定得赔。陈建刚被白柔杀害只是说明白柔丧失了受益资格,陈建明并没有过错理应得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