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就丧失经营权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是否就是丧失了承包权呢?

我家承包这片山林20多年了,2008年因为债务通过介绍向同乡的XX村委会借支三万偿还债务,对方怕我家还不起就提出把山林作为低压,履历了转让一份合同,XX村委会在签定合同2月后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山林转让给一开发公司搞旅游业,我家在得知情况后对XX村委提出异议,同时也告之街道办事处(发包方),后街道办事处又与XX开发公司签定了补充合同(也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现一口咬定说我家自己把山林卖了,已没有经营权限了,转让合同具体如下;
原老林场转让合同书
甲方;XX村委会
乙方;老林场XX人
为了发展村级经济,达到整体开发之目的,经过甲已双方多次协商,将原罗院总支在方院村土地上修建林场转让方院村,由于乙方因家庭发生多种变化,无能力耕种,现将乙方原承包独凹以北山村面积,转让给甲方承包经营,具体协商如下;
一。原独凹湾土地,罗院老林场,现方院村管辖的所有面积。
二。四界范围,东抵冯集水库及冯集林场小路以西。
西抵老林场至郑家大湾小路以上。
南抵至大庙路。
北抵郑家大湾山及冯集林场后茶园,老林场XX人承包的全部面积。
三。另多加大庙前冲田约10放面积。
四。土地面积和为约100放。
五。土地转让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起,将乙方的土地,房屋,山林等永远转让给甲方管理经营,包括各项
政策都由甲方享有。
六。转让土地,山林,房屋三间总计转让费叁万捌仟元。
七。合同签订完首付3万元,其余部分在国庆节以前没有任何矛盾,确保土地山林房屋等保持原状付清。
八。自本合同订立之日,如乙方违约,乙方清退全部转让费,并处以罚款壹万元违约金及甲方全部费用。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村委会
乙方;老林场XX人
我是个农民,法律知识有限,能否请各位好心人事帮忙分析
把伪规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例列出,拜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据此规定,你家如果要转让所承包的山林,首先应征得发包方街道办事处同意,而在你家和村委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并未体现事先征得办事处的同意;第二,从合同公平角度而言,转让合同中的转让费为38000元,是否和你家承包山林20年的投入及产出相适应?比如:你家承包山林20年陆续投入了5万元,山林中的树木如现在出售大约有多少收益?你家的投入及产出相加之和如远远多于38000元的话,那么可以说,你们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你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三,根据上述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与你们签转让合同的村委是不具备签订林场转让合同的资格,该村委与你们签订林场转让合同涉嫌“以租倒包”,“以租倒包”这种形式的转让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林场转让合同应为无效。你们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追问

经营权可以像合同中写的永远转让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23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可以认定《原老林场转让合同书》无效。
还有《原老林场转让合同书》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土地转让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起,“有起没有止,”合同要件不完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14
从合同上看不是抵押啊,而是承包经营权转让啊。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如受让方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应经村集体同意。
第3个回答  2011-06-13
土地转让了,经营权就失去了。追问

经营权可以像合同中写的永远转让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