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的说 ,法律对人们主要有哪些作用

如题所述

传统的理论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但这种分法受到质疑,现在有学者指出还应该有一类“社会法”。在我看来,并不是只有社会法才体现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在公法、私法中都有体现。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的就是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因为人不是孤立的,任何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下做出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就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思想、社会习惯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程度的评价。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在社会效果上就表现为,让其他人明白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在社会生活中抑制自己的非法行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对于良好行为的倡导,在社会上的效果则表现为,让大众明白法律的价值取向,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法律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研究法律必须要把法律放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法律的运作也必然会引起社会对法律的评价,这就是说,法律与社会的作用又是相互的。社会行为也会给法律提出各种要求,法律又必须适应社会。但法律也会保持自己应有的价值立场,倡导新的社会思潮。
举几个例子,在公法中,比如刑法,对于某种引起公愤的犯罪分子,采取刑罚制裁,其功能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包括平民愤、稳定社会生活、宣传法制教育等功能,这些功能就是法律对社会的作用。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究竟应该判处怎样的刑罚,也就是说量刑的问题,往往要考虑该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多大的影响来判断。法官对于量刑的判决虽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裁量范围也不能超出社会的接受范围。这就体现了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再比如,在私法中,婚姻法以前有所谓“非法同居”一词。那是因为以前的社会思想还比较守旧,人们对于没有结婚的男女同居在一起的情形,认为是不道德的,难以接受的,此时的法律也认为是非法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未婚同居已经为多数人所接受,社会的发展也要求我们解放思想,法律便不再使用“非法同居”一词,而以同居(关系)代之,体现社会与法律的相互作用。
最后,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有了法律规范,社会才得以安定,经济才得以发展,人民才得以生活。
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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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2
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合法利益,约束人们的违法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
第2个回答  2011-06-12
指引,教育,预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