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律题目,请教!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考试试题,本人急用,好心人帮帮忙!

(1)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2)传真是要约,乙方在挂号信寄出后第二天签署了合同是承诺,合同此时已经成立。
挂号信发出的订货五吨的要约对方未根据挂号信提出的签署确认书的形式承诺,因此未成立。根据合同法双方经协商决定签署确认书的,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为要约未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乙方不能真接以发货的方式承诺。因此甲方只需付10吨的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5-30
正确
1.甲方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是要约;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 是承诺,该承诺有效。
2.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但是该信并没有在传真之前有效的到达乙方。乙方也没有承诺。所以该要约无效。
3.对于另外5吨,既然要约无效,因此不按原价执行,所以价格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法院解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