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如题所述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
第五种观点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
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成为相邻权的主体。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小限度的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
同时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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