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5-28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2个回答 2007-05-28
银行的担保一般都是连带担保。叫银行的人直接找担保人就可以了。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再向借款人追偿。
第3个回答 2007-05-30
如果那人是连带责任的话你可以不还款.银行就会去问担保人.
如果说那人只是一般责任那么只能在你没有偿债能利的情况下才银行才会去找担保人.
虽然担保人也拿了一部分钱但是他是以个人名意向你借的所以不与银行发生直接的关系.你只能先还银行的钱然后自己再去问那人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