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一项规定的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案例:张三和李四互为邻居,李四在自己原有的房子前面又加盖了部分房屋,影响到张三的出行。双方交涉无果后,张三遂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查处申请,要求执法局对李四的私搭乱建行为予以查处。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接到张三的申请后,一直不予处理。张三遂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市管理执法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法院一审裁定书认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李四的行为是否查处,与张三没有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张三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张三的相邻权,故张三与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焦点:张三与被诉行为有无利害关系,张三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答案:张三与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张三的起诉并作出实体判决。
      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除了行政行为相对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当某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利害关系人就具备了将该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一项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鉴于张三基于相邻权和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其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张三在相邻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职,在被告怠于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下,进而提出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提示:
      1、被诉行为和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前提是被诉行为要对当事人产生直接影响,否则就可能会导致法院不予受理。例如本案张三提出查处申请,是基于查处对象(相邻权人的私搭乱建行为)直接影响到其本人利益,但如果要求查处对象并不直接涉及到其本人利益(非相邻权人的私搭乱建行为),张三的起诉就不具有权利基础,法院就会不予立案。
      2、相邻权是基于毗邻的不动产人因使用不动产而产生的权利,现实中表现为:交通、通风、排水、采光、噪音、辐射等相关因素而产生的权利纠葛。当行政行为对某相邻权人造成上述影响的情况下,相邻权人可以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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