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谭明明案二审判决结果

如题所述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案件回顾:玛莎拉蒂撞宝马案
2019年7月3日22时许,河南永城市女青年谭明明喝酒后,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轿车,拉载着二名好友在大街上行驶。途中与多辆车发生剐蹭以后,不顾周围群众的阻拦,继续驾驶逃逸。最终追尾撞击到一辆等红绿灯的宝马车,宝马车被撞出数十米后瞬间起火燃烧 。事故造成宝马车上的两名乘客两人当场死亡,司机身负重伤。经检验鉴定,谭明明驾驶的这辆肇事车,事故发生的瞬间,车速是120到135之间。经检测,谭明明血液酒精含量是167.66,属于醉酒驾驶。
二、法院判决:谭明明无期徒刑!
2020年11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案主犯谭明明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个坐车的,被判决的是缓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明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一规定,为赔偿与否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健全,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等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赔偿被害人一方在积极赔偿对方取得谅解后获得从轻处罚已成为惯例。法律设置“刑事和解”制度,其目的就是让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尽可能地得到赔偿,来弥补损失,减少社会矛盾。和解不和解,谅解不谅解,是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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