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被告反诉的,答辩状中应如何称呼原告

是被告反诉原告的

不管是由原告(反诉被告)或是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答辩状,在答辩状中都称对方为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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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3
答辩状针对的还是原告的本诉,其地位还是原告没有变,对于反诉人来说在反诉中不存在答辩的问题追问

也就是说原被告的称呼是不变的,那么反诉状是什么时候提交较好呢?谢谢

追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只要不超过法定期限即可

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很全面很受用,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23
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第3个回答  2011-05-23
答辩状中可称对方为被答辩人。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 杨增荣律师
第4个回答  2011-05-23
反诉原告反诉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