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认可"的区别?

举些例子,认可的意思在这里是不是同意某个单位的合理制度?

制定是指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起草通过的。因为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

认可是指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由别的机关制定或者起草,由立法机关认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家狭义上的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广义上的立法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港澳地区的立法。

扩展资料: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这里,创制意指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分别意指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大规模和小规模的改动;废止意指终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认可法律规范又称认可法律。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及其他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的一种立法活动。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

认可的主体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如立法机关、有关法院;认可的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认为有必要适用国家权力予以保障或推行的习惯、判例、法理和以道德、政策、国际公约等形式出现的规范;认可的目的是赋予认可的对象以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得以用政权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在不同时代和国家,有不同认可法律规范的制度或做法。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认可法律规范的主体一般是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关,认可的对象主要是习惯、道德和国际公约。在当代英美法系国家,认可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和有关法院,认可的对象主要是典型判例,其次是习惯、道德和国际公约。

在当代中国,认可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关,认可的对象主要是习惯、道德、共产党的政策和国际公约。但中国法的创制的主要形式是制定成文法,认可法律规范的做法较少,并且一般都是在成文法中以条文的形式赋予某些习惯、道德、党的政策以法律效力,对国际公约则以发布专门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认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制定

                 百度百科—认可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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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1
国家认可是指赋予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以法的效力。

一般特定某个单位的制度,国家不可能予以认可,除非某些特殊单位,如:检验检测单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