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保险公司的通融赔付,能起诉保险公司吗

如题所述

通融赔付要注意防范以下问题
合理的通融赔付是必要的,然而通融赔付要适度,不可滥用。要规范通融赔付的程序,避免通融赔付的一些弊端。
(一)要保证保险偿付能力
保险基金是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的,扣除保险公司的正常利润和保险活动的费用外,剩下的都是用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的,在正常情况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与该部分保险基金是相对应的。如果大量的保险基金用于通融赔付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那么用于责任范围内的给付、利润和费用的部分必然大量减少。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不仅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平等的,各投保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各平等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就平等地享有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补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对于某些投保人的大量通融赔付使得其他投保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给付受到影响,那么对于其他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险人必须保证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损失的偿付能力,保证积累一定的准备金。
(二)要注意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心理和侥幸心理
在许多保险产品中地震险是可以通过附加条款和增加保费的形式另外购买的,对未购买地震附加险的客户太多的通融赔付可能会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依赖心理、惰性心理、心存侥幸,从而降低对地震保险的需求,也不利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面对地震巨灾,保险公司一方面出于社会责任和人道愿意给予更多的通融赔付;另一方面又希望消费者提高保险意识,积极购买地震保险,不想因为通融赔付而使消费者产生依赖和侥幸心理。这是保险通融赔付面临的一个两难。在实践中应做好说明和宣传,尽量避免通融赔付的这种弊端。
(三)规范通融赔付程序,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根据《辞海》,“通融”是指破例迁就,变通办法,予人方便。这种“破例”和“变通”就存在很大的弹性,并不遵循保险合同,也无明确法律可循。另外,“予人方便”的过程中也涉及利益分配,这些都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对于通融赔付必须使程序规范化、透明化,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规定各级的审批权限。要利用好各种监督机制,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四)注意防止通融赔付演变为不正当竞争手段
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营销手段,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影响,巩固和扩大保险业务。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为了留住或拉拢某些重要客户,滥用通融赔付而不顾偿付能力和对其他客户的公平性,那么通融赔付就可能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通融赔付较大的弹性和随意性也使其成为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对通融赔付的程序、险种、赔付额等进行监管和监督,防止通融赔付沦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不同情形下对通融赔付更好的处理
通融赔付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为了防止以上弊端,在不同情形下对不同险种的通融赔付也可以进行以下变通和改进。
(一)对于某些出于人道和行政因素必须进行的通融赔付,可以改用捐款或建立专项基金的形式。某些通融赔付可能使企业和个人产生依赖和侥幸心理,不利于防灾防损工作。而采用捐款的形式可以较好地避免这种弊端。另外建立灾后重建的专项基金,可以防止款项挪作他用,更好地支援灾后重建。
(二)对于巨额企财险,可将通融赔付改为无息或低息贷款。
对于某些巨额企财险,由于数额巨大,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正常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适合进行大量的通融赔付。而被保险人在蒙受损失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恢复被损财产、重建家园。保险人可贷给被保险人一笔无息或低息贷款,帮助其早日恢复生产。这样既有利于巩固与扩大业务,又起到了经济补偿作用,支援了灾后重建。
(三)对于一些小额的企财和家财险以及人身险,因为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可进行通融赔付。但是,一定要讲明责任,合理宣传。既要宣传好保险公司的形象,又要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和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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