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我看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情况是:我们现在的房子是老公家的私房,是婆婆的名字,以后拆迁了分两套都写我和老公两人的名字,婚后若干年后离婚的话,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这两套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谁的?

1、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2001年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中已经明确了。
2、如果离婚前你婆婆的房子已经拆迁,拆迁后的房子经你婆婆同意登记为你和你老公的名字,这两套房子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前房子未拆迁,则房子的所有权与你和你老公都不想干,还是你婆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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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3
这两套房子的所有权归你们夫妻二人共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你所说的这两套房子是婚后合法取得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1-06-06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当然属于你们夫妻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