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定义及特徵
<死亡>是一复杂的概念,其定义颇为纷歧难以严密界定,以下就其字词义及各层面的意义加以探讨。
一、定义
(一)、《说文解字》一书对〈死〉之解释为:「死,澌也,人之所离也。」澌,各书皆释为〈尽〉,亦有解释为分、离之意。据此,死可定义为个人有限生命的结束,而死亡学家Schaie则衍其义为: (一)潜在地个人身分的结束,即自我失去,(二)关系的结束?即与社会中人事物等一切关系的断绝。
(二)、医学及法律上的死亡定义
根据Dorland’s《医学辞典》的解释,死亡为〈由心跳和呼吸之停止所显示的外表生命的消失。〉Whaley则提出〈医学死亡〉(Medical Death)的解释为〈持续十二小时无自发性的自主运动,瞳孔对光无反应,心脏及呼吸机能呈现不可逆转的停止〉。临床上对死亡定义为〈人的身体系统,如心脏、血管、呼吸系统等停止工作〉。综言之,临床医学上定义死亡只是对生理机能停止活动的确定,亦为对〈生命结束〉的判定,是功能性而无生命升华意义之表示。而法律上对死亡的宣告则是依据医院开立的〈死亡证明书〉来确立。
新近,随著人工呼吸器等医疗仪器的进步,〈脑死〉的新死亡定义也随之衍生,立法院已於76年6月2日三读通过器官移植条例,准许医师以〈脑死〉作为死亡的判定。各种有关死亡的分类,可归纳为:(一)生物学及医学死亡:包括各种生物性的身体机能、脏器、器官及所有生命系统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功能;(二)心智或社会性死亡:指人类有意义生命的消失、已经没有思想、没有感觉之谓;(三)法律死亡:即根据法律条文所断定者;(四)病理死亡及异常死或非病死:前者指因疾病导致生理死者;后者则为外力因素致死者(引自张淑美,民85)。至於死亡原因,李复惠(民76)大致分为:1.自然致因:包括末期疾病及突然死亡, 突然死亡包括各种意外死亡;2.自杀;3.他杀;4.流产等四大类
二、特徵
1. 不可逆性:肉体无法再复活。
2. 无机能性:所有界定生命的机能均停止。
3. 普遍性:所有生物都会死亡。
参考资料:http://elearning.ice.ntnu.edu.tw/KM/Data/Teacher/692/Data/ebook/187/ebookdata/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