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1-06-15
从一件法律援助案谈起
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受理的邓某交通事故及工伤案已结案,均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该案涉及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承办律师不辞辛劳,数次奔波于法院和仲裁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心尽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该案比较典型,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现将承办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26日下午15时35分,袁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南田路时,与骑自行车上班的受援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车主就肇事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
邓某在医院住院至2007年3月2日,医疗费用共144695.7元。事发后,袁某预付医疗费17042.6元,邓某所在单位广州某食社垫付医疗费20000元。邓某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此等变故,根本无力支付庞大的医疗费用,只能拖欠医院医疗费用。广州海珠区法律援助处接到申请后,迅速指派了广州市岭南律师事务所的陈进学律师担任邓某的代理人。
二、承办过程和结果
接手本案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海珠区法援处及陈律师认为邓某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主张并不会产生冲突或矛盾。
邓某出院后,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陈律师代理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袁某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陈律师及时指导邓某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陈律师随即代理邓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邓某所在单位广州某食社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广州某食社抗辩称邓某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未受偿部分再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救济,现鉴于交通事故赔偿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必须中止审理劳动仲裁案,待交通事故赔偿案有结果后再恢复审理。
2007年7月,法院就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1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和广州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某和广州某销售公司对另外126496.96元债务(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某销售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书,提起上诉,2008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决。二审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袁某和广州某销售公司在履行期限内向邓某支付了赔偿款。
陈律师拿到判决结果后,迅速代理邓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审理劳动仲裁案,鉴于邓某医疗费已在交通事故案中获赔,所以申请撤回对医疗费的劳动仲裁请求。后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邓某与广州某食社达成调解协议,广州某食社除事发时已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外,再向邓某支付20000元赔偿金,并于调解书签收当天履行完毕。
三、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伤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两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工伤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比较可知,发生竞合的项目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等。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是已支出费用,劳动者获得一次补偿是合理的,但在交通事故案中如有劳动者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应承担。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等属于补偿性费用,从充分补偿劳动者角度看,应允许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