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中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营业外收入、政府的扶持金、税务局退的流转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既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局退的企业所得税红字记入所得税科目,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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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注意事项:
1、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如无票列支临时工工资、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费用税前列支以及资本化的费用税前列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提取。
2、重点核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科目。
3、风险识别和检查方法为重点核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科目。
4、是否存在未计、少计收入等现象,如少计或未计供热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未计或少计收入,罚款收入等未计入所得税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返还
营业外收入中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这类收入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
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补贴收入包括在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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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的含义: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国发{1994}47号,国务院决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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