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的,属于一般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事故发生单位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的,将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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