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带酒规定

如题所述

(一)中国籍旅客: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它旅客: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3、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二)外国籍旅客: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旅客携带红酒进境,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红酒归类为葡萄酒,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审定,税率为50%。对价格在《完税价格表》列明的完税价格的三分之一与三倍之间的,海关须按照《完税价格表》规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即携带12度及以下葡萄酒,每0.75升完税价格为100元,征税人民币50元;携带12度以上葡萄酒,每0.75升完税价格为200元,征税人民币100元。对价格低于《完税价格表》列明的完税价格的三分之一或高于三倍的,由海关另行估定。旅客携带超量、不属自用或贸易特征明显的红酒进出境,须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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