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强制执行20年后还会执行吗

如题所述

"请求强制执行的时效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满两年,已经过了二十年,但是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时效已经经过,那么法院就会终结执行程序,不在继续执行。强制执行在这20年中,只要主张权利的间隔不超过3年,都还是有效的。如果债权人一直都在主张权利,则诉讼时限中断,主张一次,中断一次,中断后重新起算。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而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强制执行2年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的措施,用被执行人的财产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行为,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的情况: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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