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如题所述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它是指除了没有本国国籍、不够法定选举年龄、有精神病以及法院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不另设其它资格的限制。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它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都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投票直接选出。间接选举就是指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必须由选民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出,直接选举相对于选举来说在形式上更民主。

4、无记名投票原则,也叫秘密投票的原则:指的是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相对于举手表决、公开投票而言,秘密投票意味着选民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进行选举,完全不受外界干预。为了保证代表、选民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

理解我国的选举,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选举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处于相当关键的位置;从国家政治的层面看,选举民主为民心民意提供自由充分的表达渠道。

对选举人来说,选举是履行公民责任和义务、依法理性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过程;对被选举人来说,选举则是对其领导能力、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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