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使用他人房地产以提高自己房地产使用效率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役地,自己的房产是役地。中国的《物权法》规定,要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土地的所有者应根据合同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并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
地役权与地役权相邻权的区别非常接近,两者容易混淆,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区分。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一种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便利的土地是送达地,为便利他人土地而使用的土地是送达地。在传统民法中,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间。由于中国的土地所有者只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者和宅基地使用者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和不可分割的特点。
相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以下简称相邻权),是指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权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没有规定地役权虽然两者都与不动产的使用密切相关,以充分发挥相邻或相邻不动产的经济效益,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就成因而言,即相邻权与地役权,相邻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如果它们立即对抗第三方,它们当然可以不经登记而生效。地役权的获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这是普遍同意的权利。例如,它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但这种行为属于物权创设行为,双方应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还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限制获得。
其次,在调整范围上,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最小调整,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小;作为双方约定的超越相邻权界限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较大程度的限制和扩张,可以利用其私法自治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的有限内容,从而有效利用土地等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权利,向对方要求更高的便利。它们是互补的法律体系。
再次,就存在条件而言,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邻。相邻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相邻土地,也适用于相邻房屋等建筑物。但一般认为,相邻关系只会发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同权属的土地上,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例如,当需要服务的人在服务地点修建运河时,这种行为受制于水源而不要求服务地点与服务地点相邻。
最后,就权利的期限和是否支付报酬而言,ht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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