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
决策局:教育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创新及科技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保安局,食物及卫生局,公务员事务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展局,环境局,运输及房屋局。
扩展资料: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公营机构:
香港政府除了有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协助香港工业发展的生产力促进局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特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行政长官的职责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他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财政预算案、公布法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行政长官由行政会议协助决策。
行政体制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政府之首。如果行政长官暂时缺勤,便会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司长暂代其职。
目前,政府设有12 个局,共组成政府总部,每个局由一名局长掌管。此外,政府还设有58 个部门。这些部门的首长都须向所属的局长负责,领导辖下的部门,有效推行既定的政策。审计署、廉政公署和申诉专员公署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2 名局长是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员。他们须就所负责的政策范畴内的事宜负责。
见附图.
政府体制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基本法》第五十六条订明,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徵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对根据各项条例所赋予的法定上诉权而提出的上诉、请愿或反对作出裁决。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把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会议有31 名成员。《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他们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并无居留权。行政会议成员包括15名主要官员和16 名非官守成员。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会议通常每星期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虽然会议事项保密,但很多决定都向外公布。
地方行政
政府由一九八二年起推行地方行政计划,在全港各区设立区议会和地区管理委员会,推动市民参与区内事务,培养市民的归属感和守望相助精神。地方行政计划也有助确保政府对地区问题及需要迅速作出回应。政府在一九九八年检讨区域组织的架构和职能,并在二零零零年把区议会的英文名称“District Board”改为“DistrictCouncil”,以显示区议会在反映民意和监察地区公共服务方面所担当的重要角色。
香港特区第三届区议会将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开始运作。除了405 名民选议员外,区议会还有102 名委任议员和27 名当然议员(由新界各区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总人数为534 名。第三届区议员任期由二零零八年一月开始,为期四年。区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影响区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提供与使用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此外,政府也会就多类问题,徵询区议会的意见。区议会另一项主要职能,是运用所得拨款推行小型环境改善计划和社区参与计划。
为进一步提升区议会的角色和职能,政府在二零零六年对区议会角色、职能和组成进行检讨,并在二零零七年完成了一项让区议会参与管理部分地区设施的先导计划。政府会在二零零八至零九财政年度向区议会增拨资源,而每年用於社区参与活动及地区小型工程的整体拨款都会增加至三亿元。为了让区议会积极参与管理地区设施, 18 区区议会辖下会设立一个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督导和监察地区设施的管理工作。
为了促进社区和谐和推动市民参与地区事务,全港18 区都设有分区委员会,就地区问题提出意见,并协助筹办社区活动和政府宣传运动。截至年底,全港共有65 个分区委员会。各区民政事务处辖下的20 个谘询服务中心,免费为市民提供多种服务,包括解答有关政府服务的一般查询、派发政府表格和资料刊物、办理宣誓,以及把通过区议员会见市民计划、免费法律谘询计划和租务主任计划提出的事项和个案,转介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二零零七年,各谘询服务中心和中央电话谘询服务中心共为173 万人次提供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