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
工会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执行国家规定行政单位标准。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属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比如桌椅、被服、图书等也被视同固定资产来核算。工会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工会拥有的可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与借出款等。
①现金。现金是由出纳人员保留,用于支付日常使用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基层工会的实际,允许使用的现金范围包括:
用于个人的支出,如会员特殊困难补助、职工送温暖款、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劳动竞赛的资金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结算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②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工会在开户银行存有的货币资金。工会除了现金结算方式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③暂付款。暂付款是指基层工会在各项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债权,如工会干部组织活动或出差预支的款项。基层工会对暂付款必须严格控制,及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