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份的时候,本人缴纳物业费用只至2019.6,交给老物业公司,存有当时老物业公司的收据。后新物业公司人员在2018.12联系我需要我缴纳物业费,当时我添加新工作人员微信把收据拍照给他,之后新物业公司没有联系我也没有和我提起相关物业费问题。现在新物业在2019.6工作人员联系说我拖欠2018.3-2019.6的物业费,说要起诉我。我就和新物业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但是他们要我自己去找老物业公司要2018.3-2019.6的物业费,不然就起诉我。新物业工作人员还说他们2018.3月就入住了,当时物业费没有交给他们就是我的责任,但是我在18.3的时候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直至2018.12新物业联系我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才知道变更,请问新物业公司有权起诉我吗?这个是2家公司之间的问题,按道理应该和我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