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国家赔偿是不用纳税的,那么民事中的赔偿要不要纳税呢?刑事呢?
如果说一次性赔偿20万,要纳多少税呢?
又如果赔偿义务人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20万,所以判决到每月赔偿1000元直至付清这20万,那又该怎么纳税呢?
如果原告申请诉讼请求是100万,而法院判了20万,被告又很内疚还是决定赔偿100万,那剩下的80万是不是要另外纳税啊?
另外想问:赔偿金是被告交给法院,然后法院再给原告吗?
这一系列问题可以参见哪部法条?
不用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于应税所得的具体范围。需纳税的赔偿金主要看是否可以转化为以上应税所得范围之内,也即税务部门是否认定某项民事赔偿金是属于应税所得。如公民因权利受到损害而经法院处理后得到的赔偿费是否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中仅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而其他类别案件的赔偿费是否予以征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案件经法院处理后所形成的赔偿费,其构成十分复杂;
如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赔偿费可能有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不能以“所得”一概而论。97年有个案子,判例形成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需纳税的案例。
如果是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法律规定不用缴纳任何税款,相应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应当一律作为免税收入。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