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普桑轿车投保了一份商业机动车保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辆划痕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10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2年2月2日24时止。
(1)2010年5月1日晚,王某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名路人刘某和张某两人受伤,损失公共财务3000元,并使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北京现代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本人也受轻伤,费用如下:
路人刘某死亡,医药费8000元,诊疗费1500元,住院费用300元,丧葬费用5600元,死亡补偿65000元,交通费用880元;张某医疗费用11000元,诊疗费2800元,住院费用1200,护理费2000,交通费400;王某医药费用500,诊疗费300,车辆修理费5000元;北京现代(承保了交强险)修理费5800元。试计算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费用。
(2)2010年8月20日,王某再次发生车祸,与一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事故,并使骑自行车人甲受伤,经交警裁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车辆损失4000元,出租车车辆损失3000元,自行车人医药费300元,修理费100元。试计算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