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与业主已完成结算,并双方及业主委托审计单位都已签字盖章,后业主又要求重新结算,这样可以吗?

有一个项目承包方与业主方已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且已出具结算报告,承包方、建设方及建设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均已签字,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由于业主单位内部调整,工程转交给其内部(业主)其他子单位接手,后其因为某些地方与招标文件不符,要求重新结算(并非国家审计,此项目不需国家审计),且安排与第一次审计同一家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承包方因为尾款问题,再因其后续工程条件的利诱下,被迫同意重新结算,重新结算的结算报告也由三方签字认可了。
我想提问的是我印象中建设方在结算报告已出具并经三方签字盖章后,业主是无权要求重新结算的,但是具体是什么规定上的内容忘记了,请各位老大指点一下,谢谢!

国家项目有国家投资审计规定,没有经过国家审计部的结算,行政法权大,你只有执行。实际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受民商法约束,任何一方部的更改除非证明有恶意,但是实际是双方已经认可结果应该执行。但是实际上都是业主起了主意,业主如果没有在合同上约定经由中介审定值作为结算价款,审计只作为内资料作为吸取教训之用不能约束第三方和建设方。
民商法看合同约定处理,行政法看审计权力范围,总之中国建筑市场民商法和行政法冲突较多。
你的情况属于民商法范畴,要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如果没有约定以中介审定结果作为依据可以不执行。即使甲方代表错了自己负责内部吸取教训不得约束建设方,除非恶意串通等因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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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1-11
1、我手头有四川省的结算规定,不知对你有无帮助: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2、你应该仔细看看清单规范相关条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