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项目承包方与业主方已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且已出具结算报告,承包方、建设方及建设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均已签字,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由于业主单位内部调整,工程转交给其内部(业主)其他子单位接手,后其因为某些地方与招标文件不符,要求重新结算(并非国家审计,此项目不需国家审计),且安排与第一次审计同一家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承包方因为尾款问题,再因其后续工程条件的利诱下,被迫同意重新结算,重新结算的结算报告也由三方签字认可了。
我想提问的是我印象中建设方在结算报告已出具并经三方签字盖章后,业主是无权要求重新结算的,但是具体是什么规定上的内容忘记了,请各位老大指点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