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答案上面: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这个还好理解,就是说销项税额以差额结算。
但是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7+1.02 +[22.6÷(1+13%)×13%+58.5÷1.17×17%]+5.85÷(1+17%)×17%)
=14.67(万元)
为什么后面要加上5.85这部分的增值税?这个是销项税?前面不是说销项税只计算差额的嘛?为什么这里又要计算全部的?
谢谢你答了这么多。其实这题目如果不是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就很好理解了,相当于买3.51,卖5.85,进销相抵等于0.85-0.51=0.34万。问题是书上既然说金银首饰比较特殊,特殊之处在于它可以只计算差额的销项税,意思就是不计算进销也不存在抵扣了,那么按它的意思就是这部分的应纳税就=(5.85-3.51)/1.17*0.17=0.34万啊。。。而第二个式子里面相当于再次计算了5.85万的销项税。这个存在重复征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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