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的疑问

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答案上面: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这个还好理解,就是说销项税额以差额结算。
但是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7+1.02 +[22.6÷(1+13%)×13%+58.5÷1.17×17%]+5.85÷(1+17%)×17%)
=14.67(万元)
为什么后面要加上5.85这部分的增值税?这个是销项税?前面不是说销项税只计算差额的嘛?为什么这里又要计算全部的?

你好,虽然这个帖子比较旧了,估计回答对你的意义不大,但是希望能为后来者提供一点帮助。我本身在考CPA之前是完全不懂税法的。但是复习以后发现CPA的题目基本都没有解释只有答案,对于我们这样的人来说实在太不人道了。嗤嗤。。。
1、以旧换新销售分两种情况
(1)普通货物按新货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依旧换新,以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也就是差额。
2、下面解释第二问。先列出本题的其他条件: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莞里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下面一项项解释:
(1)因为”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部分进项税不算在3月份当期。
(2)这部分其实是一个以物易物的交易。相当于包含了两部分,一是甲卖给乙电视机,而是乙卖给甲金银。第一部分因为”尚未支付“,所以暂不抵扣进项。第二部分属于乙的销项。销项税额为1.7万元。
(3)此处是平销返利行为的计算。平销返利行为不是进行进项转出处理,而是直接冲减进项税。此处冲减进项税5.85÷(1+17%)×17%(这也就是楼主在问题中疑惑的为什么金银又全额计算,其实这个5.85不是金银,而是平销返利冲减进项。)
(4)(5)(6)与乙无关。
(7)乙商场的金银销售额分两部分,直接销售新货是10.53-5.85=4.68;依旧换新是2.34。合计(含税)7.02。销项税额是7.02÷(1+17%)×17%=1.02
(8)粮食植物油鲜奶的销项税额是22.6÷(1+13%)×13%;家用电器的销项税额是58.5(1+17%)×17%。
(9)进项税3.5万元。
所以总的归纳起来是进项是(9),冲减进项是(3);销项是(2)(7)(8),得出答案:
[1.7+7.02÷(1+17%)×17%+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
您的题目中估计是少了(9)所以少了3.5。我的真题书中是以上的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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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亲,我刚刚又特意把注会税法书拿出来看了一下,上面是这样说的: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根本就没有差额计征这一说。
之所以你的第一个式子中有(10.53-5.85)是因为它文的是【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零售,你理解一下,卖的是整品,如金镯子,银项链等。所以要把以旧换新那部分非整品的5.85万元扣除掉。
而【以旧换新】就不一样了,是你把旧的拿给我,本来是5g的金戒指,假如你要把它换成10g的金项链,那肯定要先把你的旧戒指融掉,其中肯定还有损耗,就不足5g了,假如变成4.5g,因而我给你补上的就是5.5g,这5.5g的金子你肯定要给我钱啊,这就是【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销售的金银。那你说这5.5g的金子要不要交增值税呢?肯定要啊。
所以这个当然是销项了,只是它分为两部分:零售+以旧换新。
懂没呀?没懂继续追问啊,如果你问我不懂还可以问老师,本人就是税务专业滴~O(∩_∩)O~追问

谢谢你答了这么多。其实这题目如果不是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就很好理解了,相当于买3.51,卖5.85,进销相抵等于0.85-0.51=0.34万。问题是书上既然说金银首饰比较特殊,特殊之处在于它可以只计算差额的销项税,意思就是不计算进销也不存在抵扣了,那么按它的意思就是这部分的应纳税就=(5.85-3.51)/1.17*0.17=0.34万啊。。。而第二个式子里面相当于再次计算了5.85万的销项税。这个存在重复征税嘛?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21
呵呵,你肯定是没好好读题,(3.5-5.85/(1+0.17)*0.17)这里的5.85指的事(3)中的甲电视机厂给乙商场的平销返利,我今年也报的注会,有疑问希望多交流,祝你好运吧
第3个回答  2012-07-11
亲啊,最后算应纳税额减掉的5.85部分不是以旧换新的那块,是上面现金返利的部分,跟以旧换新没关系
第4个回答  2011-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