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外地抓获,应该带回案发地审理吗?

罪犯在A市内的B县犯案,警察在A市内抓获,该交由B县审理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罪犯在A市内的B县犯案,警察在A市内抓获,一般情况下都是送B县审,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情况,也可能送其居住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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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罪犯在A市内的B县犯案,警察在A市内抓获,一般情况下都是送B县审,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情况,也可能送其居住地审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