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伤 可否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

如题所述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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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7
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像一楼所讲公务指派和二楼所讲上下班途中都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工作地点,不知道楼主所讲的非工作时间具体是什么意思,请说明
第2个回答  2011-07-07
在工作期间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参考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3个回答  2011-07-07
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因工作原因。
尽管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但在因工作原因的前提下,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可以作适当合理的延伸。假如你所说的非工作时间仅仅是指非正常工作时间(即非作息表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时间),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的伤,还是要认定为工伤的。原劳动保障部对这一类情况算作工伤做出过文件规定。追问

那么个人性的加班( 非单位性质加班)在认定工伤的时候就没有意义吗?

追答

前面我讲得不够明确。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了,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条文可以理解,职工正常工作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但条文并未明确必须是单位要求的加班。因此,无论是单位统一安排的加班加点,还是个人性质的加班加点(拿计件工资),只有是因工作原因(即为单位产生效益的)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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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7-07
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伤 可否认定为工伤?那要看是否是受用人单位的公务指派,包括口头指派,如果是那就是公务行为,当然还要看是否是因为违章造成的?如果既是受公务指派,伤者又无违章行为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