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个人性的加班( 非单位性质加班)在认定工伤的时候就没有意义吗?
追答前面我讲得不够明确。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了,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条文可以理解,职工正常工作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但条文并未明确必须是单位要求的加班。因此,无论是单位统一安排的加班加点,还是个人性质的加班加点(拿计件工资),只有是因工作原因(即为单位产生效益的)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