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怎么贯彻科学的发展观

如题所述

由于传统发展观经历了长期的滥觞与蔓延过程以致根深蒂固,因而科学发展观的实现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远非一蹴而就.至关重要的是对其进行相应的社会构建.与传统发展观比较而言,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崭新的发展现.其根本相异之处在于,后者科学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两者关系的实质恰恰是隐藏于其后的主体际关系,因此,只有通过构建和谐社会,合理地协调主体际关系,籍此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最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司法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应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

司法所在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重新犯罪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维护社会稳定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如何才能不辱使命,这是摆在广大司法助理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司法所应当牢牢掌握这个指导方针,并把它贯彻到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去。
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贯彻科学发展观,司法所要正确认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加强规范化建设,通过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工作领域的“三个创新”来强化人民调解的调处、预防、宣传“三个功能”,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要加强具体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乘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东风,贯彻上级加强司法所建设的精神,抢抓机遇,建设好以司法所办公用房为主的基础设施;加强内务建设,档案、文书、资料管理上档次;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制度;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使之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与时俱进;同时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确保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
二要落实“三个纳入”和五项机制。“三个纳入”是在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将法律服务、公证和预防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之中。
将法律服务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就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法律工作者或律师担任纠纷调解员主持或参加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并负责调委会内部的业务培训,确保调解质量,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能力。这样使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科学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依法准确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更好预防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将公证工作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就是将调解工作的全过程置于公证机关的监督之下,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
将矛盾纠纷的预防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就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工作方针。从根本上改变重调轻防的传统作法,把开展“村村组组创‘四无’全民动员抓‘排治’”活动推向深入,要以屋场为单位,以创建文明屋场为目标,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心下移至屋场的新格局。从而实现更高程度的村(居)民自治,更有力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杜绝矛盾纠纷的激化,实现“四无”目标。
五项机制:一是排查反馈机制。要抓好每月小排查,每季大排查,特护期、纠纷敏感期重点排查。做到有排查必须反馈,有信息必须反馈。二是预警机制。要求调解员发现矛盾纠纷苗头时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纠纷发生。三是处置机制。对已发生的纠纷要及时“消毒”和“打预防针”,防“感染”、防恶化,杜绝群体械斗、上访,防止自杀和民转刑。四是公示督办机制。对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推、拖、搁”现象。五是奖励追究机制。要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奖罚分明,有章可循。五项机制是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保障。
(二)加强安置帮教,营造回归绿洲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妥善解决他们重归社会后一段时间内维持生活的必要物质需求与社会磨合的心理需要,帮助他们弃旧图新,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这既是党和政府工作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所要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好安置帮教的接茬衔接制度,落实好由乡、镇(街道)、村(居)、组、亲属“四位一体”的多帮一帮教措施和“帮思想、帮就业、帮技术、帮致富、帮成家”及“包安置、包教育、包转化”的“五帮”、“三包”责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局意见,大力加强安置实体建设,逐步增加像清江鱼场、江贤竹器厂这样的安置帮教基地,形成覆盖全市的安置帮教网点。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安置帮教工作;要树立“奔光明、奔小康”的典型,在刑释解教人员中培养出更多的黄求根(中和)、喻德虎(社港),充分发挥其自新、自立、自强的示范作用。
二、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所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过去一切成功的经验,摒弃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作法,创新形式,周密安排,开创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一是应当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过去我们通过街头板报、墙头标语、发放资料、集中培训等送法下村、进农户的宣传教育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一方面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脚步,农民群众进入了节奏相对较快的市场,他们也越来越忙了;另一方面随着交通、通讯的不断发达和市场需要的扩大,农民群众的流动更加频繁了;再一方面,随着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农村的文化生活方式也在不断丰富,过去一些单调的宣传方式越来越缺乏吸引力。因此,我们的宣传教育方式必须与时俱进。要采用戏剧性的表演、旁听庭审和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搞得生动活泼、丰富多彩,使涉法的人和事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从而营造一种全民学法、讲法、用法的大气候。
二是不断丰富农民群众关注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三农”的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经营,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文明屋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四民主”和村务公开制度得到真正落实,逐步提高村民自治管理水平;要关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要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提供最实际的法制宣传服务;要围绕除恶扫黄、打非等严打整治斗争的专项行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震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
三是明确对象,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
1、要把干部列为学法的重点对象。政府的行政权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实施行政行为中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能否实现。因此,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制度,并严格落实。
2、要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列为学法的重点对象。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否依法治企,事关企业兴衰,事关地方经济的发展,事关地方群众生活,事关企业能否维持正常的秩序。因此,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送法进企,为企业的发展护航引路。
3、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近年来,中、小学校落实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对培养青少年法制观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依然相当严峻。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和社会青年的学法制度,以及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跟踪帮教制度,要转变学校重分数、轻素质的教育观念,千方百计做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4、要把全体党员、村(居)、组干部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农村党员、村(居)、组干部直接与农民群众打成一片,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以示范的作用影响着群众的为人处事。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生活、生产工作中都能遵纪守法,就成了群众学法的活教材,还能指导、帮助他们周围的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他们就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制辅导员。因此,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大投入,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培训的措施,搞好培训。
三、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工作
贯彻科学发展观,司法所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充分调动司法助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拓展服务领域,由单纯的听从工作安排向既听从安排,又主动献计献策转变,由单纯的出了问题就处理向既注重事后处理又重视事前防范转变,要将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触角伸向辖区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以自身的发展促进一方的发展。
一要主动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政策、决策重大事项当好法律参谋,甚至要有敢于进谏的精神,善于进谏的技巧,避免因违法的行政决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使所在基层政府的决策深受群众拥护,从而维护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二要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好形势下,却产生了异常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农民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社会竞争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的弱势地位。这种异常现象本身就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何况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将可能引发某些对抗性矛盾。所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司法所应当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要热情接待每一个来信来访的农民群众,认真仔细地解答每一件法律咨询,指导他们依法生产经营,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和尽最大可能降低寻求法律救助的成本;在必要时,要为他们当好维护合法权益的代理人;要为符合条件的对象争取法律援助;要指导外出打工农民如何维权;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山林的承包、延包和农民土地、山林承包权的转让及土地、山林的集约经营把好法律关;要为种、养专业户当好法律顾问。总之,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要认真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法律服务。企业经营者能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关系到企业兴衰。如某厂因扩改厂房,在使用土地时未依法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达成协议,引发厂、地纠纷,造成厂房无法扩改,企业被迫停产。又如某厂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致残,事件发生后,又不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解决,而是想一拖了之。受害方告到法院,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严重影响了声誉,导致濒临倒闭。这些矛盾的发生,不仅本身就影响社会的和谐,且因停产、破产带来群众的收入减少、就业困难,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司法所要为企业当好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草拟或审查有关协议合同,妥善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及有关涉法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谁坚持科学发展观,谁就会成功和发展,谁违反科学发展观,谁就会失败和倒退。司法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自始至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这样才能为一方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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