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的案例分析,帮忙啊,谢谢了~~

2000年7月,汪某从某大学毕业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他是天津的一个大学生,经北京市 局批准并经学校派遣留北京工作,2000年3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申请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期为三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2000年7月10日公司与汪某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2000年8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支规定身公司担出了实习申请,公司扣除了他的实习档案,不与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并要求汪苛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全法合理?问题补充:

往届的学哥学姐们,谁能给个好的参考答案,先谢过了!!!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理由如下:
  1、首先关于三方协议。不管三方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汪某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就已经履行完毕。之后,汪某与单位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三方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只适用与三方协议。而三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此,三方协议也有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应按劳动合同执行。
  2、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其余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均无效。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关于档案。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否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当然,《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起实施,而案例发生于2000年,当时的法律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尽管如此,也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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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6

第2个回答  2011-06-21
不合理,首先公司给出的合同就不合理,按照劳动法规定,学校和公司不得干预学生毕业走向,以及就业,所以,这个三方协议,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应,后期所有的合同就不言而喻了
第3个回答  2011-06-21
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06-21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