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汪某从某大学毕业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他是天津的一个大学生,经北京市 局批准并经学校派遣留北京工作,2000年3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申请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期为三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从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2000年7月10日公司与汪某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2000年8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支规定身公司担出了实习申请,公司扣除了他的实习档案,不与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并要求汪苛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全法合理?问题补充:
往届的学哥学姐们,谁能给个好的参考答案,先谢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