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时间多次手术的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我父亲去年大雪天在单位工作时滑了一跤,导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做手术上了两块钢板,现在手臂能上举,但仍然无法伸直,而且自然下垂时很明显一只肩膀坍塌。年后还要动一次手术,把钢板取出来。单位原本承诺支付每月几百元的工资,但至今只断续汇过两次,他们现在让父亲去上班,做些轻活。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去上班吗?工伤赔偿是统一到做完第二次大手术再去报,还是现在就去报?如果去上班是否会影响到伤残鉴定?我父亲五十多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退或者病退?

长时间多次手术的工伤,如果都是因为工伤造成的话,只要依法申请了工伤待遇,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依法报销的,误工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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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7
首先你父亲的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另外你父亲是否在工伤发生48小时之内申请了工伤。(如果没有走工伤程序,就不属于工伤。)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国家有明文规定: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1];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康复性治疗费用。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2个回答  2011-06-17
立即申请工伤认定,等伤势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个回答  2011-06-17
1、这种情况可以由医院出具休息证明,不必上班;
2、工伤认定可以在工伤发生之后一年内申请,治疗结束后鉴定,之后才涉及工伤赔偿
3、没有工伤退这个规定。如你父亲的伤残等级是1-4级的(丧失劳动能力)要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到60岁办理退休后由社保支付待遇。
第4个回答  2011-06-17
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据此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