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计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还是按摊余成本计算的实际利息。

1)2007年1月1日,以2 044.7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2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是不是 利润+100-2044.7*0.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4-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
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第2个回答  2019-07-10
按利息收入2044.7*4%=81.788万来调减应纳所得税额。
购入:借:债权投资——成本 2000万
——利息调整 44.7万
贷:银行存款 2044.7万
计算利息收入:借:应收利息 2000*5%=100万
贷:利息收入 2044.7*4%=81.788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18.212万
第3个回答  2011-03-23
免税利息收入为300。利润为每年按会计规定计为“投资收益”的数额。本例实际记入利润总额损益小于免税利息收入300,按计为“投资收益”数额作为实际免税收入调整,反之以免税利息收入300为限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