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人员护理费问题

我父亲原是一家林业局产业工人,1977年因工受伤,1986年退休时经检查(当时没有工伤鉴定相关标准和政策)认定为伤退,并按49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费,后于90年代转至社会保统筹发放养老金

请问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他能否再申请享受相关工伤政策,并因转入社保统筹发放养老金后,护理费发放与否未能得到体现,但长期以来一直需信赖护理生活,对此能否申请鉴定请求按当前政策即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享受护理费?

请各位不吝解答
以及如何办理相关事宜,请相关知情人士以予明示,不甚感激!

可以申请工伤复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之前有工伤等级(工伤证及结论单),可直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申请。
如果没有,可能比较复杂。
持有关伤退手续、当年受伤的相关资料、49元护理费资料等,所有能证明你为老工伤并且一直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料,向当地设区的市(地级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申请。并按其要求准备材料。
如果接受了复查申请,进行鉴定后,按实际工伤等级及护理费等级发放长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没有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8-19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2个回答  2007-04-11
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经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可以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享受护理费。
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